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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路建设BOT投资方式中政府的保证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论文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12-28 11:40:06
、供水、劳动、粮食、交通等职能部门与公路经营企业之间的联系,积极疏导项目承建方与当地政府和群众的关系,维持良好的治安和施工秩序。政府尤其是乡镇、村组干部要积极为公路经营企业提供工程建设、养护、生产等所需的社会劳动力,缓解劳力需求的矛盾,也可增加当地就业机会。

  (2)外汇汇兑保证:我国政府对BOT项目资本进出我国所面临的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及汇出、支付手段等风险进行的保证是外商最为关注的政府保证问题。我国属于外汇管制国家,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虽然现行《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在经常性项目外汇实行自由兑换的浮动汇率制,但在资本项目外汇上仍然严格管理,外汇自由进出仍受到限制。由于公路建设BOT并非出口创汇项目,实施BOT项目主要采用境外外汇融资方式,收益则为人民币,很少能自行做到外汇平衡。因此,经营利润能否兑换成外汇并自由地汇出,不仅关系到投资者的投资,而且还关系到公路建成后以收费作为还本的问题。因此,投资者往往会要求政府对其经营收入能够自由兑换作出保证,目前采用国际BOT方式的发展中国家,很多都对外汇汇兑作出了保证。

  (3)限制竞争保证:公路经营企业的收益直接取决于公路项目过往车辆的交通量。为保证项目建成通车后,经营企业有稳定的收入,政府承诺特许权期限内不在项目附近兴建任何竞争性公路,并控制公路支线叉道口的连接,使公路经营企业保持较高的回收率,以避免过度竞争引起投资者经营收益的下降。实践中提供限制竞争保证已成为国际BOT方式的一种习惯做法。例如,英吉利海底隧道工程中,英法两国政府对承建隧道的欧洲隧道公司作出保证,在33年内不建造第2条横跨海峡的连接设施。应强调的是,竞争只有是过度才是不必要的,因为这会导致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政府的保证针对的应是“不过度竞争”而作出的。

  (4)经营期保证:即要求政府保证项目公司的一定时期的特许经营权,不因投资者利润的丰厚而要求提前收回项目或以其它方式损害其利益。从投资者角度,经营期越长越有利,但从国家角度看则正好相反。一般来说,项目经营期应在20-30年左右,具体期限的确定,还要视项目投资者归还银行债务的安排及获利情况而定。

  (5)投资回报率保证:投资回报率是指在项目经营期内所有现金流出和流入的现值的比率,即项目利润与投资的比率。由于公路建设风险大、利润低,东道国政府为吸引私人投资,弱化投资风险,一般要考虑给予投资者一定的投资回报率保证。不过,这种保证一般是间接地,并限于对市场和价格的保证,而不包括对工程超期、超支等商业风险的保证。但从实质上讲,政府对投资回报率的保证仍属于对商业风险进行保证的范畴,而并非政治风险方面的政策性承诺或保证。如1994年上海市政府专为上海延安东路隧道复建工程发布了《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条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隧道发展公司关于双方对利润分配的约定,港方投资者在专营期内从隧道发展公司取得百分之十五的投资回报率。”

  3 政府保证责任的法律冲突与风险

  (1)政府保证的法律冲突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政府保证作出了种种限制或禁止,首先,政府对BOT的保证一般是通过政府与投资者签定特许权协议来确立。但我国政府原则上不直接同外国投资者缔结合同。《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进行转贷的除外”。外经贸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吸收通知》)第3条规定,“政府机构一般不应对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如外汇担保、贷款担保等)。如项目确需担保,必须事先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对外作出承诺。”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9月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的第4条中也对政府机构对外提供担保进行了限制。与《吸收通知》不同的是,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1995年下发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审批通知》)第3 条却作出允许政府保证的规定,即“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的本金、利息和经利汇出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汇出境外。”

  上述法律文件中,《担保法》的立法权威性最高,因此,有学者认为政府已被排除了对BOT投资项目外国投资者作出担保的全部可能性。但有些学者却认为《担保法》指的是民法上的担保,而在BOT项目中,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形式为项目公司作出诸如经营期限和项目等后勤保证,实质上属于对我国法律规定和国际协定条款的重申,是一种“非法律意义上的政府保证”。更有学者认为,政府对BOT项目的保证是一种“政府公法和行为”,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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