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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认识与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4-9-15 21:25:54
由市政府直接明确了代建单位,项目从前期立项一直到最后建成交付各学校使用均由市教育集团全权负责。

  (五)代建项目的管理项目前期管理。市本级的代建项目一般由使用人负责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审批的所有手续由业主单位负责办理,部分全过程代建的项目由代建单位负责承办。部分代建项目(以市教育集团代建的项目为主)代建人在设计阶段就参与。其他项目一般由使用人委托开展设计,代建人在设计完成后才介入,这些项目一般在代建人介入后都需做大量的设计优化和修改工作。

  委托代建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市本级的委托代建合同一般由使用人和代建人直接签订,部分经招标确定代建人的委托代建合同,由市发改委代表代建审查委员会认可。委托代建合同采用一般的通用版本,由委托代建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其中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基本内容、投资、建设期限、工程质量及代建费用等;通用合同条款主要明确代建人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专用合同条款对代建中的一些细节问题予以明确。

  建设资金拨付与管理。市本级的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有三种形式:一是使用人管理建设资金。使用人根据代建方确认的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给施工单位,这也是我市代建项目主要采取的资金拨付方式。二是市财政直接管理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建设进度根据代建方、使用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多方认定的工程量和投资后直接拨付给参建的施工单位。三是代建人管理建设资金。即代建合同签订后,使用人按照批复的项目总投资,将建设资金全部交由代建单位管理。

  三、衢州市本级代建制实施中的经验和教训

  代建制是对传统建设项目运作模式的变革,代建制的推行实现了建设、管理、使用“三合一”传统模式向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分开”全新运作模式的转变。市本级代建制实施近四年的实践中,主要达到了以下工作效果:

  一是提高了政府资金使用效率,达到了有效节约投资、防止“三超”现象的目标。市六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的市国税征税大楼,代建单位发挥自身专业力量,在不影响外观情况下,对原设计的大楼外墙材料提出优化方案,建议业主方将原外墙镶贴纯铝板改为喷涂金属漆,仅此一项为业主单位节省投资800万元。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在武警支队办公楼和亭川小区安置房建设上,经过优化设计,分别节约投资260万元和430万元。

  二是改变了传统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状况,增强了项目建设各方的责任意识和相互监督制约。代建制以合同方式规定了代建人、投资人、使用人的责、权、利,使项目建设各方之间产生互相监督制约的关系,投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筹措和管理;使用人在提出使用功能和建设要求后,其主要工作就是对代建人的监督,使政府部门从“办事”转变为“管事”,将更多的精力用来从事宏观层面的监管工作;代建人依据代建合同承担政府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任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以合同管理为中心,运用法律手段,制衡各方。

  三是改变了建设项目非专业化管理的状况,提高了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代建制的试行,让具有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发挥其自身优势,从而达到投资、质量、进度的有效控制。

  代建制的实施对促进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的转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代建制的推广。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代建制的法律地位缺失。在我国,代建制虽体现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但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未及时出台,如代建单位的资质由谁来认可,标准是什么,项目法人制在代建实施过程中如何体现,谁为工程质量负责等等均不明晰。我省虽然在2005年出台了《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暂行规定》(浙发改法规[2005]130号),但其并不具有法律地位。我市也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

  2、使用人授权不充分,代建实施过程中沟通协调任务繁重。对代建制推行的目的,许多使用人往往认识不到位,多数认为是抢了自己的“蛋糕”,而不愿意实施代建,即使搞了代建,也只是走走形式,并没有给予充分授权,代建人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施工现场的管理者或是项目监理者的责任。如代建单位没有施工单位的选择权和合同签订权;资金拨付没有按照财政部《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财建[2004]300号)要求拨付给代建单位;代建人在代建过程中没有一定的决策权,形成“大业主,小代建”的状况等等。授权不够造成职责与权利的失衡,给代建人实施其管理工作带来很大被动。

  3、部分代建项目投资人、使用人、代建人在项目建设中职责不清。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我市政府集中代建制模式中。在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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