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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BOT投资方式的立法障碍
作者:佚名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2-6 15:24:26
模式。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BOT项目投资回报率的限制

  政府提供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将会使政府负起偿债责任,提供这种保证,将违反《担保法》第8条中"国家机关得保证人"的规定。也违反了国家计委等3部委的《通知》第3条中规定的:"项目公司也要承担投资融资、建造、采购、运营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内容。然而,在国内BOT实践,就有地方政府对BOT项目提供投资回报率的做法。如1994年上海市政府专为上海延安东路隧道复建工程发布了《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条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隧道发展公司全作双方对利润分配的约定,港方投资者在专营期内从隧道发展公司取得百分之十五的投资回报率。"

  在一些投资大、经营风险较大的BOT项目中,投资者往往会在项目谈判要求不同类型的投资回报率模式。笔者认为,提供投资回报率保证对于项目东道国政府来说也并非没有益处。因为在国家政局稳定,经济持续发展,项目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尽管政府承担了主要的项目风险,但在偿还一定比率的投资回报后,仍还会有相当的盈余收,同时,亦可促进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况且,该项目的所有权最终也是政府的。虽然,从投资回报率的性质看,是投资领域中的一种商业风险,而任何一种商业投资都存在风险,投资者须承担一定的商业风险,原则上政府不应作出保证,但是考虑到BOT项目中投资风险的特殊性,特别是我国现阶段的投资环境不尽完美,如果法律法规对此风险的保证作出禁止性的规定,一概否定"政府对投资回报率"提供保证,是不合理和不切实际的。

  当然,在有了良好的外部投资环境如市场和竞争优势后,政府还是不宜对此投资回报率的商业风险给予过多的保证。

  上述分析的仅是BOT投资方式在我国面临的诸多立法障碍的一部分,在实际动作中还会遇到其他法律问题。例如,招投标法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环保问题,税法问题,价格问题,资产投资法问题等等,均需要在国家专门的BOT立法中加以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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