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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18 12:17:33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范围的,可调整超出部分工程量。因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计算相关费用: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审计部门审计或评审部门核定的价格为准。

  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任何变更,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有关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等原因引起造价的增减不在调整之列。

  违反以上“十不准”的,发展计划部门要暂停违规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或部门半年以上新项目的审批,暂停已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拨付,并责令限期整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照法律规定对违规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行政监察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及其他相关纪律处分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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