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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论文资源库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8/4 20:51:34  文章录入:web33742  责任编辑:web33742

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即在专用条款中要对通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作详细的补充约定。

  现今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的风险范围,一般情况下,属于风险范围内的有:协议书中规定的承包范围的所有工作内容,合同执行期间的政策性调价和投标文件自主报价内容的市场价格变化(其中钢材的价格因为变化较大,如果项目工期较长,也可以将钢材的价格作为风险范围以外的项目,但须约定价格调整方法)。风险范围内的合同价款为风险费用,不作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如上述钢材价格可以作如下约定:当钢材信息价相对于钢材基期价格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材料价格不调整,如钢材涨、跌幅度大于5%以外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此时应约定一个基期价格,一般以投标时的某一期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部的材料信息价进行确认。钢材结算价格的确定:以钢材第一次到达现场与最后一次到达现场期间的各期材料信息价平均值作为结算确认价。还应明确所计算的差价是否仅计取规费和税金,以免就差价部分是否计取管理费和利润的问题纠缠不清。

  3、对通用条款第八条工程变更的补充约定:

  在通用条款第八条约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但不够明确,尤其是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在专用条款中应明确约定怎样计算。比如可以约定采用什么定额重新组价,但须采用与投标报价相同的管理费、利润等费率。

  有时会发生争论的事是:施工方说在投标时有的项目报价时有失误或者是亏损的,这时候变更增加此项目时他当然是不愿意做的,这种说法也有一定的道理,合同范围内的内容即使亏损也不得不完成,而新增加较多的工程量造成更大的亏损就无力承受了。为避免此类争论,最好能在这里做约定:变更增加的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的某一百分比以内施工单位应无条件实施,并执行上述变更价款计算方法的约定,超过一定的百分比以外的工程量可以重新组价,可以按照上述合同内没有适用或类似价格时的组价方式进行组价,在此基础上约定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的执行。

  以上是本人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后认为在合同签订时就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希望大家能尽力签订一个严谨、完善的合同,减少和避免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争议。

  参考文献:

  [1]刘长英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M]金盾出版社 2005年

  [2]李永军 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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