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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流域控制性水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建筑工程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22 18:07:00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国水管理国情,值得借鉴。建议国家对大江、大河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能要在立法上予以进一步明确与完善,采取措施逐步地切实全面落实已有法律、法规授予流域管理机构的职权;流域管理机构在自已的职责范围内要多做扎实有效的工作;只有如此,流域管理机构方能在对流域具有控制性水工程的建管方面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3.3 确立控制性水工程投资的方式

  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首要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而控制性水工程其明显公益性更是决定了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机构应是控制性水工程的建管主体。我国江河流域的治理开发已有一定的基础和实践经验,完全依靠政府投入是不现实的,但政府的主导作用与政策支持仍要起重要作用。

  以防洪等公益作用为主的大江大河大湖控制性水工程的投入,因其巨大公益性,及考虑到工程投资巨大、建设工期长、水库移民问题复杂、公益性补偿问题有待解决等因素,应由国家财政金额负担或财政转移支付解决。为此,国家能够根据财力与国民经济及流域发展的需要,分轻重缓急,通过有计划地进行控制性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加大流域治理开发和水资源综合利用力度,使水利建设适应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水平。流域管理机构可代表国家组成水利水电开发独资公司对其建管负责。

  对流域内控制性水工程的一些配套、辅助性水工程,要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水利投资体系。或利用水利建设基金,或利用银行贷款和外资贷款,或面向市场融资等。管理体制上应推行股份制。流域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对股份公司投资并控股,以期有偿投入,以水养水,实现对流域治理开发的滚动发展。从我国已建水利工程的现状和国家经济实力来看,采取如上政府扶持与市场融资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并采用股份制来运行管理,是符合国情且实际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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