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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就农民工欠薪问题下发通知:拒绝以物抵工资“小年”前全部付清
作者:静芳 爱菊  文章来源:山东工人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29 17:33:21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本报讯 年尾岁末,忙碌了一年的农民工盼着捎上辛苦钱返乡过大年。为了杜绝拖欠工资、以物抵工资等行为,12月27日青岛市城乡建委建管局下发通知,严禁各建筑工地以房屋、有价证券、承兑汇票等其它无法及时兑现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并要求各建设开发企业须在2011年1月26日之前将工资支付完毕并安排所有农民工返乡。

  不得以物抵工资。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管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元旦春节前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中,要求各建设(开发)单位对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拨付负全责,在拨付工程项目的各类款项时,须优先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其中农民工工资款项应在2011年1月20日前确保足额到位,不得以房屋、有价证券、承兑汇票等其它无法及时兑现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款项。因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导致施工单位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开发)单位要负责筹措资金,尽快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监督其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

  明确责任搞好监管。通知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其法定代表人为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其所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为该工程的第一责任人。总承包企业对收回的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对其所选择的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使用“包工头”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小年”前将工资发放到位。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以及农民工顺利返乡过节,各建筑业企业要提前做好农民工返乡工作,原则上须在2011年1月26日(小年)之前将工资支付完毕并安排所有农民工返乡。属特殊工程,确须在1月26日后继续施工的,须在1月20日前由建设(开发)、监理、施工单位共同书面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报告工程项目用工、工资发放、质量安全保障措施情况及农民工返乡安排计划。既不上报申请又不在规定时间前安排农民工返乡的,将对有关各方予以严肃处理。(静芳 爱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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