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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的几个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9-15 12:00:48
思考四:关于工程计量和工程结算

  一、工程计量的重要性

  (一)计量是控制项目投资支出的关键环节

  计量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方法选择中标单位的工程,形成的合同是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工程量表中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商应予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因为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是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在图纸和规范的基础上估算的工作量,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已完的工程进行计量,经过监理工程师计量所确定的数量是向承包商支付任.何款项的凭证。因此,在工程结算中,工程计量是极其重要的。

  (二)计量是约束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手段

  计量不仅是控制项目投资支出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约束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强化承包商的合同意识的手段。FIDIC合同条件规定,业主对承包商的付款,是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付款证书为凭证的,监理工程师对计量支付有充分的批准权和否决权。对于不合格的工作和工程,监理工程师可以拒绝计量。同时,监理工程师通过按时计量,可以及时掌握超过、承包商的进展情况和工程进度。当监理工程师发现进度缓慢,他有权要求承包商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因此,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计量支付为手段,控制工程按合同条件进行。

  二、工程计量的程序

  合同示范文本第21条规定,工程计量的一般程序是:承包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承包方完成的王程分项获得质量验收合格证书以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必须为监理工程师进行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予以确认。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由监理工程师自行进行,计量结果仍然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三、工程计量的依据及范围

  (一)工程计量的依据一般有质量合格证书,工程量清单前言,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支付”条款和设计图纸。

  1、质量合格证书:对于承包商已完的工程,并不是全部进行计量。而只是质量达到合同标准的已完工程才予以计量。有了质量合格证书的才予以计量。

  2、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

  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是确定计量方法的依据。因为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的“计量支付”条款规定了清单中每一项工程的计量方法,同时还规定了按规定的计量方法确定的单价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3、计量的几何尺寸以设计图纸为依据

  单价合同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但被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数量,并不一定是承包商实际施工的数量。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二)工程计量的范围

  监理工程师一般只对如下三方面的工程项目进行计量: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工程变更项目。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是由造价咨询机构来操作的,造价管理有工程结算审价、全过程造价管理两种方式,工程竣工结算都通过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确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并没有按照规范对合格工程进行工程计量这一步,只是由造价咨询人员进行工程量的审核。审核工程量和工程计量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只是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审核工程量、造价,造价管理就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有时反而会衍生一些不好的现象。我国的示范文本中也规定,在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对合格的分项工程进行工程计量,并依据合同单价进行工程结算,而目前在国内,没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计量这一环节,因此,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价格仍然没有控制好。工程计量在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时是相当重要的,不能忽视的,政府部门应该引导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公司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好这项工作。

  总结

  通过对以上四个问题的思考,我认为招标单位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令,在施工招标投标时,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法,再运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选择承包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时选择暂估工程量单价合同,把工程量清单中分项工程、计日工等单价固定下来,在工程结算时,通过监理工程师对合格工程的工程计量,套用招标投标时确定的综合单价就形成了一个规范、科学的发包承包计价活动。也不会出现以前常常出现的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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